修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为加快修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建设步伐,鼓励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入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涉台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基础设施
第一条 台创园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各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有关项目、政策、资金支持,争取到的项目资金要集中向台创园投放。交通部门在规划、新建、改建交通线路时,在线路走向、站场设置上优先考虑台创园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建设。电力部门专项安排台创园所在地的电网规划,建设安全稳定的电力网络。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台创园基础建设、招商引资、科技培训、土地流转补贴、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等。
第三条 企业(台资比例占10%以上)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四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五年;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六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八年;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再按50%的比例扶持两年。上述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5万元-50万元的,按10%奖励企业;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按20%奖励企业;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按30%奖励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企业。
第四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河南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