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河南焦作修武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台创园)建设步伐,鼓励台商及外来投资创业者入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涉台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基础设施
第一条 台创园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各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有关项目、政策、资金支持,争取到的项目资金要集中向台创园投放。交通部门在规划、新建、改建交通线路时,在线路走向、站场设置上优先考虑台创园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建设。电力部门专项安排台创园所在地的电网规划,建设安全稳定的电力网络。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台创园基础建设、招商引资、科技培训、土地流转补贴、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等。
第三条 企业(台资比例占10%以上)从投产纳税之日起,以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乡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四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五年;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六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扶持八年;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再按50%的比例扶持两年。上述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5万元-50万元的,按10%奖励企业;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按20%奖励企业;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按30%奖励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企业。
第四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河南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七条 优先保证台创园建设用地需要,在编制全县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时,对台创园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台创园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因建设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的,林业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凡入驻台创园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所需用地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7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土地出让价高于6.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高于6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