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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关

2016年08月08日 09:03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记者何红卫乐明凯)食用农产品是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源头。日前,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专门设置专节,注重把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这一关口,特别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这个主渠道的监督管理,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条例》规定,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以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全过程可监管;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查验记录制度以及公示制度等;对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零售市场则规定,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此外,《条例》还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作了规定,以保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全程可追溯。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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