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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2016年06月15日 10:27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暂行办法明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本报讯(记者高文)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维护农民权益为原则,对调节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试点期间,省、市不参

  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及再转让方缴纳。

[责任编辑:王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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